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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失业保险政策存在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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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普兰店莲城医院

加强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建设,是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基石。近年来,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国家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入的修改和完善。一批又一批新政策,如稳定后补贴政策和技能升级补贴政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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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建设,是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基石。近年来,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国家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入的修改和完善。一批又一批新政策,如稳定后补贴政策和技能升级补贴政策相继出台,其效果也逐渐显现。然而,在当前
  加强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建设,是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基石。近年来,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国家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入的修改和完善。一批又一批新政策,如稳定后补贴政策和技能升级补贴政策相继出台,其效果也逐渐显现。然而,在当前的地方失业保险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现实发展的问题,需要相关政策的规范。本文简要分析了实践中常见的几个关键问题,并提出了初步的解决办法。

  一、问题的提出

        

  失业保险制度在我市已经实行了30年。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它已经成熟,但在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中,目前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是: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参保政策的整合,以及已到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失业保险的问题。其中一些问题与劳动争议影响待遇的适用、失业保险欠款的补偿等问题有关。其中一些问题是由于修改了上层法律和缺乏明确的地方政策(如移徙工人政策)。有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如是否达到退休年龄以享受失业福利、劳资纠纷和拖欠),这些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各机构的具体工作实践。为防止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作用,存在着与人们预期的差距,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研究解决失业保险制度的问题。

  二、问题成因分析

  (一)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95条规定:“在城市工作的农村居民,按照本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虽然从法律层面已经明确指出,农民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时与城市工人享有平等待遇,但没有明确的执行规则。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了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区别。在这种矛盾的形势下,如何调整当前城乡二元保险的支付和享受政策已成为一个现实而又不可避免的问题。

  (二)达到退休年龄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现时有些失业人士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由于以下两项条件,他们将无法享有退休金保险的福利:一是因供款期不足15年而不能享有退休金的失业人士。另一个是养老保险已经支付了15年,但我没有及时申请失业养老金。客观地说,这两类失业人士失去了生活来源,而没有领取退休金。他们能申请失业保险吗?目前,国家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三)劳资纠纷影响待遇要求。根据现行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失业保险,过期将不再办理。然而,由于劳资纠纷,劳资双方都需要进一步协商或进入仲裁,当司法程序中,双方或一方当事人都没有及时申请失业保险成为普遍现象。有鉴于此,由于劳动争议导致失业保险申请期限延长,法律法规没有对是否继续保留申请人的申报资格作出相关规定。

        

  (四)失业保险欠款应予以偿还。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按月缴纳费用计划,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如果发生违约,目前应当及时缴纳,用人单位提出了弥补需求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和个人不参加保险,结果不支付费用记录。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企业面临经营困难或破产倒闭,需要裁员,就会导致劳动争议,企业迫于压力,被迫补足保险和付款的需求;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参加了失业保险,代理机构也有缴费计划记录,但单位因种种原因中断缴费,随时会产生补偿金要求。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有还款要求,可否退还,又如何申请失业保险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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